
一、進口藥品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等文件有哪些?
1、《藥品進口管理辦法》(局令第4號)
2、《關于實施《藥品進口管理辦法》有關事宜的通知》(國食藥監(jiān)注[2003]320號)
3、《關于研制過程中所需研究用對照藥品一次性進口有關事宜的公告》(2016年第120號)
《關于進口化學藥品通關檢驗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18年第12號)
二、藥品進口分類有哪些?
(一)按進口類別劃分
1、首次進口
2、非首次進口
(二)按藥品類別劃分
1、已上市成品制劑(含分包裝產品)
2、注冊用藥
3、非藥用
4、藥用原、輔料
三、如何選擇通關口岸?
按照藥品進口分類,首次進口藥品應從北京、上海、廣州、重慶四個口岸進行;其他藥品可選擇在國家藥監(jiān)局已批準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城市所指定的通關口岸,由確定對應的口岸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(xù)。
四、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需要哪些申請材料?
(一)已上市成品制劑(含分包裝產品)
辦理進口備案,報驗單位應在線填寫《進口藥品報驗單》,持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(或者《醫(yī)藥產品注冊證》)(正本或者副本)原件,進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、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還應當持《進口準許證》原件,向所在地口岸藥監(jiān)部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:
1、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(或者《醫(yī)藥產品注冊證》)(正本或者副本)復印件;《進口準許證》復印件;
2、報驗單位的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和《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復印件;
3、原產地證明復印件;
4、購貨合同復印件;
5、裝箱單、提運單和貨運發(fā)票復印件;
6、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;
7、藥品說明書及包裝、標簽的式樣(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除外);
8、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規(guī)定批簽發(fā)的生物制品,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(qū)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(fā)證明原件;
9、《進口藥品管理辦法》第十條規(guī)定情形以外的藥品,應當提交Zui近一次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復印件;藥品生產企業(yè)自行進口本企業(yè)生產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應當提交其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和《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復印件;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(qū)轉口的進口藥品,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、裝箱單、提運單和貨運發(fā)票等。
(二)注冊用藥
擬進口的對照藥品應從《進口藥品批件》載明的藥品進口口岸進口,無需檢驗。進口備案可通過“單一窗口”辦理,需提供(上傳)以下資料:
1、所進口藥品的《進口藥品批件》;
2、申請人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(如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組織機構代碼證等)。屬于委托申請的,另須提供委托人的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委托證明文件;
3、原產地證明復印件;
4、貨物合同復印件;
5、裝箱單、提運單和貨運發(fā)票復印件;
6、藥品說明書及包裝、標簽式樣(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除外);
7、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(qū)轉口的進口藥品,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、裝箱單、提運單和貨運發(fā)票等。
(三)原、輔料
對于列入《進口藥品目錄》(2012版)中的藥用輔料,進口單位可憑藥用輔料證明文件、原產地證明、裝箱單、提運單、貨運發(fā)票、出廠檢驗報告書等資料,到口岸藥品監(jiān)管部門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。未列入上述《進口藥品目錄》中的其他藥用輔料不需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,進口通關相關事宜按照海關部門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進口原料藥的單位可憑原料藥批準證明文件、原產地證明、裝箱單、提運單、貨運發(fā)票、出廠檢驗報告書等資料,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。
(四)非藥用物品
凡列入《非藥用物品目錄》中的物品,進口單位可憑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、裝箱單、提運單等資料,辦理《進口藥品通關單》。
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。
在線申報時應上傳有關資料(有原件的應原件掃描)。
五、如何辦理進口藥品通關?
報驗單位一次登錄“單一窗口”網站,上傳申報材料后,即可實現網上申報、網上辦理。
六、如何辦理進口藥品口岸檢驗?
按照《辦法》及《關于進口化學藥品通關檢驗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18年第12號)要求,除《辦法》第十條規(guī)定的進口藥品,對進口化學原料藥及制劑(不含首次在中國銷售的化學藥品)在進口時不再逐批強制檢驗。